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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性别歧视诉讼第一案昨日立案!
2017年6月16日上午九点三十,山东省济南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夏南(化名)带着起诉状来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历城区人社局”)进行起诉。看着前面长长的队伍,夏南此刻不禁回想起自己会出现在这的原因。
夏南在历城区法院门口
人社局:“优秀男士优先”要求属实,但性别歧视缺乏依据
2016年12月8日,夏南向历城区人社局寄出了《关于山东福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招聘中存在性别歧视的举报》。就在前几日,夏南在中华英才网上看到山东福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福骋公司”)发布的财务经理一职的任职要求,第一条就是“年龄30-35岁,形象好,气质佳,优秀男士优先”。夏南认为男士优先即同等条件下录用男性不录用女性,该职位并不是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却以性别为由,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属于性别歧视。当天,夏南向历城区人社局举报该福骋公司招聘中存在性别歧视的行为,希望可以对该企业予以处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夏南寄出的举报信
2016年12月19日,历城区人社局给予了书面回复。该回复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给予了回复,认为“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中有'优秀男士优先'的任职要求一事属实,但用人单位招聘存在性别歧视一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理由有以下五点
1、福骋公司现有财务经理全部是女性;
2、希望招聘一名能够适应经常出差等较艰苦工作的财务经理,并不拒绝优秀女性入职该公司;
3、招聘信息职位介绍一栏明确了“性别:不限”;
4、福骋公司单位女性职工比例为44%,接近一半;
5、福骋公司及时删除了“优秀男士优先”的任职要求,同时保证今后不会出现涉嫌性别歧视的招聘信息。因此,该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规定。
历城区人社局给予的回复
错误认知:“男士优先”不是性别歧视
夏南对历城区人社局的回复理由有不一样的看法。
理由1、4说明了福骋公司的招聘性别不限,公司女性员工比例较高,这与差别录用不同性别员工没有关系,并不能掩盖福骋公司优先录用男性,提高女性录用标准的事实。
理由2能证明两点:第一,被告和第三人认为女性不能适应较艰苦的工作;第二,男性是“优先”,女性是“不拒绝”,如果两名同样优秀的应聘者前来求职,福骋公司肯定是录取男性不录取女性。两者很明显不是一样的录用标准,女性的录用标准高于男性。
理由3:“性别:不限”是该网站固定设置,而用人单位自主填写了“优秀男士优先”的任职要求,恰好反应了该公司有性别歧视倾向。
理由5:福骋公司删除任职要求的行为,并不能说明该公司没有违法,只能说明该公司进行了更正、修改。“保证今后不会出现涉嫌性别歧视的招聘信息”,已经说明该公司承认此岗位的招聘是性别歧视。
行政起诉状
人社局负有劳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劳动就业相关法律的监督者和执行者,是所有用人单位的标杆,理应对平等就业有正确的认识。
而“男士优先”的招聘要求没有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属于性别歧视的错误处理,不仅没有起到改变劳动就业领域性别歧视问题,反而严重打击了女性求职者的积极性,对整个劳动人才市场起到非常负面的示范作用。
起诉人社局,当场立案!
“立案成功了,没有想到会如此顺利!”夏南拿着受理案例通知书兴奋地说。“在法院立案的过程中,窗口的接待都是女性,非常专业和熟练,所以我不认为女性的工作能力和她的性别有什么关系。我们是用能力在工作的,不是用性别在工作,女性和男性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
当场收到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夏南:希望人社局、公众可以展开更多讨论
我逐渐认识到性别不应该成为一个人成长发展的障碍,对于女性来说,掌握经济主动权是她能够支撑自我发展的关键环节。因为正值毕业季,听过周围很多同学在找工作的时候遭遇性别歧视。比如银行招聘中男生女生分开笔试,男生录取的分数线要比女生低很多;再比如校园招聘会,递简历的时候企业会拒收女生的简历;走在校园里的时候我收到的招聘简章要求男性本科以上学历,女性硕士以上学历。这些经历,让我越来越关注女性在就业时遭遇的性别歧视。
不论是举报,还是起诉,初衷其实都是希望能推动性别平等,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给女性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选择权。我希望可以通过处理这些歧视性的招聘,改正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向整个社会传达男女平等的正能量。同时,也希望人社局、公众可以有更多的讨论,发展如此迅速的社会,就业性别歧视是以哪些新形式出现了?我们的认知是否跟得上?相关部门应该怎么处理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劳动者利益呢?
律师:性别优先即性别歧视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王乐律师:“男士优先”是不是性别歧视?《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都明确规定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男士优先”就是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考虑性别因素,录用男性不录用女性,提高了女性录用标准,属性别歧视,为法律所禁止。我认为这次的行政诉讼目的不在于追究被告和第三人的责任,更重要的是让更多的企业和求职者知道,在就业领域随处可见的性别优先也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进而减少、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将继续追踪此案进展,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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