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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萝卜
2014 年 6 月,黄蓉在网上看到新东方烹饪学校在58 同城网上发布文案职位招聘信息(未写明招聘人数、性别)后投递了个人简历,简历中写明性别“男”、年龄“20”。
鉴于学校未回复,黄蓉就招聘事宜打电话给新东方烹饪学校的联系人,同时说明在所投简历中不小心将其性别写成男性,新东方烹饪学校联系人以文案职位需经常与校长出差、校长为男性、出差时间较长等为由,回复学校规定职位只招男性(编者注:该校在赶集网上发布了招聘文案策划(全职)1名的信息,性别要求为男性。)建议黄蓉可考虑应聘学校人事、文员等岗位。
2014 年 8 月,黄蓉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东方烹饪学校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代理本案的律师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英;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辉。
2014年11月12日,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判决:一、新东方烹饪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蓉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二、驳回黄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1月26日,杭州中院二审判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启示和进行岗位说明时应尽可能的充分详尽,方便应聘者对竞聘岗位了解和选择,但用人单位不能以性别差异等理由限制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本案中新东方烹饪学校直接以黄蓉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黄蓉应聘,一审认定其行为侵犯了黄蓉平等就业的权利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被上诉人赔偿黄蓉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并无不当。黄蓉主张新东方烹饪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并对其进行赔礼道歉,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代理律师许英认为,要想消除就业歧视,就必须让用人单位真正地认识到他们的错误,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赔礼道歉比赔偿损失更必要。而法院仅仅支持了赔偿损失而不支持赔礼道歉,可以说是对用人单位歧视的一种放纵,警示力度不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小楠认为:中国在女性就业歧视案件上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判例,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对于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性别歧视案件,判例对于实践该部分法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次西湖区法院的判决是继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曹菊状告巨人教育)后的全国第二例,为消除普遍存在的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妇女权利专家吕频表示,企业经常会计算女性的生育成本,而没有看到女性在企业中所能发挥的创新和调和人际关系的作用。中国已经通过法律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女性就业遭歧视的现象。吕频认为中国企业需要扭转这种短视的眼光。
中国妇联妇女发展部 2011 年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指出,56.7%的受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受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
《燕山快笔》栏目:法律对什么是性别歧视和如何惩治性别歧视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导致政府执法部门、司法部门难以操作。反性别歧视维权胜诉的意义,在于打通了司法维权的进路。消除就业歧视,光靠司法救济还不够。政府部门还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和查处力度,更应改变生育成本只由女性承担的不公平现实,探索社会共担机制,激励更多用人单位招聘女性。
——2014年11月15日《京华时报》
不得不指出,在多数情况下,招聘过程有着很多主观因素存在,歧视往往没有那么显性,并不是所有用工单位都会留下如此明显的“把柄”。受到“隐形”却实实在在歧视的劳动者很难拿出充分的证据,据以胜诉。
因此,要让司法更好地承担起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功能,我们可以参照其他一些国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模式,以国家立法的方式,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诉讼中自己举证没有歧视劳动者,否则败诉。同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于该类案件的立案标准、条件、审判要则、操作程序予以细化,让相关诉讼更具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此外,司法本是权利保护的最后途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女性平等就业权,显然并非最佳途径。这从黄蓉大费周章,仅得到 2000 元赔偿款,就可见一斑。其实,企业之所以倾向于不招女性,算的无非是经济账。消除隐性歧视的根本之道在于,让性别不再成为“经济账”这个天平上的砝码。
——2014年11月17日《中国妇女报》
歧视是有代价的。歧视同性恋,创造贬低他(她)们的社会环境,总会有道德品质低下之人为了私利而骗婚,很难说同妻仅是个人的悲剧;歧视女性,减少她们的工作机会,提高她们的晋升难度,为了生存不得不依附于家庭,彩礼就成了男性为歧视付出的代价。
客观来讲,女性遇到的就业歧视很大程度源于性别,但不能仅仅归因于性别。很多人应该都听过“把女的当男的使,把男的当驴使”的笑话,工作时间越长,男女之间的体力差距越明显;工作时间越久,无需产假的男性“性价比”更优。将人看作商品,比较他们的性价比,是一件可悲,却在当下无法被任何力量阻止的事情。
平等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关于平等的研究也早已汗牛充栋。然而不管理论多充实,法律规定多完善,歧视的现实依然无法改变。2014 年的案例,在之后依旧不断上演。新东方烹饪学校拒绝招聘女生的理由,现在依旧被很多人奉为圭臬。不招女生的理由很都是“为女生好”,工作太累,要出差等等,不一而足。从 2014 年到现在,毫无进展的现状昭示了法律的无力,(所以笔者对于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态度并不是很积极,更细致的规定真的能带来大家期待的改变吗,只能说聊胜于无)可法律承载了太多人类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也许在遥远的将来,在这种矛盾之中,会出现一条通往平等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浙江杭州:一女大学生状告企业“只招男生”胜诉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1/id/1485385.shtml
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原告再上诉 女大学生坚持要求杭州新新东方烹饪学校必须道歉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1/id/1489947.shtml
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判决:法律没有让她哭
http://www.chinadevelopmentbrief.org.cn/news-168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