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帆、宋睦原
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
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机制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众多亮点之一,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均为检察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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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2023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答记者问[1]中,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表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妇女是重要力量,儿童是未来生力军。
检察机关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注重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全方位保护、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问题的全链条治理,筑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治屏障。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织密织牢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防护网。
2023年1至9月,聚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重点,围绕妇女平等就业、消除家暴、人格尊严等方面,办理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1300余件。
[1] 最高检发布今年(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spp.gov.cn)
煎茶搜集整理了2023年度各地检察院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部分案例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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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滨海
2023年2月,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成立专项保障妇女就业权益工作组织,排查了多个网络招聘平台的就业信息,对侵害妇女就业权益的招聘信息进行了证据采集。
随后,该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监管机制,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
对辖区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未尽审核义务的网络招聘平台开展全面筛查,纠正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开展排查,督促相关招聘平台删除了所有涉及就业歧视的信息。
获悉该情况的滨海新区妇联对滨海新区检察院所做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与该院进行了座谈交流,共同签署了《关于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双方建立“检察+妇联”协作机制,聚焦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和人格、婚姻家庭等方面,开展为期一年的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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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东新兴
2023年2月,新兴县2023年“南粤春暖”招聘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首场现场招聘会就吸引了139家企业参加,提供了近4000个就业岗位,吸引了大量劳动者前来求职。
但部分用人单位的招聘启事,存在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行为:对岗位性别限定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发布含有“已婚优先”等歧视性招聘内容。
新兴县检察院发现线索后立即进行立案,以实地走访、网络调查等方式充分开展核实工作,发现新兴县2023年“南粤春暖”网络专场招聘会、“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辖区内关注度较高的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同样不乏存在提高妇女就业录用标准的违法情形。用人单位未充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显然构成了妇女就业歧视。
2月13日,新兴县检察院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强化妇女权益保护意识,依法履行劳动监察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辖区内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健全网络招聘监管机制,加大对网络招聘的监管力度;做好平等就业的宣传工作,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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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苏海陵
2月27日,“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海陵区检察院移送数条网络招聘就业歧视线索,辖区内某招聘网站的几家用人单位在招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时,岗位要求中存在限招录男性、男性优先、限定妇女的婚姻状况等性别歧视性内容。
收到线索后,海陵区检察院立即进行立案,以实地走访、网络调查等方式充分开展核实工作。会同区妇联、区人社局,深入企业基层召开妇女权益保障座谈会,听取企业女性职工对权益保障的需求和意见,提供业务指导与法律咨询。检察机关专题对用人单位在保障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工资福利与晋职晋级、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等方面的职责规定进行了解读。
在调查核实全面掌握辖区内相关问题后,检察机关向相关职能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强化妇女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辖区内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健全网络招聘的监管力度,依法履行劳动监察职能,做好平等就业宣传工作,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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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江苏新北
2023年2月,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妇联接到“孕期职工遭恶意调岗”的求助。
新北区妇联立即了解情况,迅速向新北区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区检察院、区妇联经过精心准备,召开了常州市首例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听证会。
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区检察院向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公司侵害不特定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依法处理,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向全区10个乡镇送达了检察建议书,督促公司在女职工体检、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写入劳动合同、建立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等方面积极探索落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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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庆璧山
2023年3月下旬,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的“辖区内个别企业在招聘中,有限制女性就业的情况。”线索后,随即进行核实。
在对辖区企业走访调查时,检察官发现确有部分企业在招聘自动化设备操作工等岗位人员时,标注了“限男性”“男性优先”等字样。
有的企业在招聘启事和招用环节没有限定性别,却在面试等过程隐蔽地“考察”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并以此作为其能否被录用的重要因素。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岗位不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范围内。”该院检察官吴晗认为,企业的这种行为侵害了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月30日,该院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后,与相关部门进行诉前磋商,建议其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对案件线索中提到的性别歧视行为依法处理,规范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保障妇女合法就业权益。
相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约谈4家涉事企业,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4家企业立即去除了线上、线下招聘广告中限男性或男性优先的信息。此外,相关部门对200余家企业进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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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江苏兴化
2023年3月22日,“益心为公”志愿者向兴化市检察院反映,本地某招聘网站上发布含有“限男性”“已婚已孕优先”等限制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招聘信息。
兴化市检察院立即派员调查,查明该招聘网站入驻企业数超4000家,受众广、流览量大,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但平台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审核不严,用工企业在平台发布的多条招聘信息中含有“只限男性报名”“已婚已孕优先”等内容。
202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对女性的政治权利、身份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及救济途径等作出明确确定。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部分是女性平等就业的“护身符”。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以上招聘信息变相限制了妇女就业的选择范围,侵犯了妇女平等就业权,遂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对网络招聘服务机构的管理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监督平台对违规内容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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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庆江津
江津区检察院在辖区内开展“保障妇女权益 促进平等就业”专项监督行动。检察官们在履职中发现,辖区数家用人单位在网络招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均存在性别歧视问题。
2023年3月10日,该院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我们对辖区网络招聘平台近3个月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了全面数据排查,发现多达17家用人单位发布的销售员、会计等职位要求中存在‘限男性’等性别歧视内容。这不仅侵犯了女性平等就业权利,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承办检察官彭刚说。
根据相关规定,销售员等普通社会职业,均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内,企业无权以性别为由设置就业门槛。
3月14日,江津区检察院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人社局开展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建议其依法履职,采取措施纠正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
磋商后,该局立即着手相关整改工作,对涉案用人单位逐一进行核查和约谈,督促其对发布的违规招聘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对涉案招聘网站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督促其对平台上含有就业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进行全面筛查和纠正。
截至目前,涉案用人单位已对招聘就业歧视现象进行纠正,相关违法情形均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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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湖北汉阳
“男性优先”、“限男性”……金三银四,求职正当季,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公益有你”工作室对网络招聘平台开展大数据筛查时,发现多家用人单位在网络招聘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现象,相关岗位包括行政管理、商务司机等,侵犯了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
2023年3月中旬,汉阳区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后,排查了多个网络招聘平台的就业信息,并对相关招聘信息进行数据采集。
3月17日,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充分履职,采取有力措施规范辖区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健全网络招聘监管机制,加强妇女平等就业宣传等,全面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
针对相关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在外地备案运营的情况,汉阳区检察院也同步向其所在地检察院移送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目前,异地检察院已对移送线索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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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天津河北
随着求职旺季的到来,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一些女性平等就业的合法权利被用工单位侵犯。例如,某单位通过网络平台招聘游乐园检票员时,要求限男性;某企业招聘送奶工时,同一岗位男性的薪酬比女性高200元。
为此,河北区检察院聚焦女性在就业中面临的各种不平等待遇,针对当前社会用工招聘中存在的限制性别、同工不同酬、人为设置外形条件“隐性门槛”等侵害女性平等就业、平等享受福利待遇的问题,深入开展公益司法调研。
公益诉讼检察官就调研中发现的涉嫌违法招聘侵害女性就业权益等问题,与妇联等行政机关积极开展交流、深入分析研判,制发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职能部门对违法招聘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落实整改。
检察官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公共就业平台发布的海量招聘信息开展全面排查,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监管机制,促进长效治理,保障女性平等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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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河南长葛
2023年3月1日,长葛市检察院对辖区各大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开展大数据排查时发现,某招聘信息中包含有性别歧视内容,遂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3月底,辖区内共有12家用人单位先后发布含有“限男性”的网络招聘信息,但这些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损害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4月4日,长葛市检察院向该市人社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切实履行招聘工作监管职责,及时对相关网络招聘信息进行整改,加大审核力度,健全网络招聘监管机制,规范辖区用人单位招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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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湖北新洲
武汉市新洲区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辖区内部分招聘服务平台反复出现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对很多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也限定“男士优先”“限男性”,给女性平等就业造成了严重阻碍。
对此,该院决定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多方关于“如何规范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的审核管理职责,有效避免歧视性招聘信息的发布,推动形成妇女平等就业的大环境”的意见,凝聚共识、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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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四川乐至
四川省乐至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一份于7月21日发布在资阳大众网论坛的招聘信息汇总表格中,多家企业对行政管理人员、营销人员、专业会计、员工餐厨师等岗位设置了限男性的招聘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岗位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企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害了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相关行政机关对此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遂立案并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该表格所列招聘信息进行逐一核查,督促相关企业修改发布的招聘信息,删除性别歧视性岗位要求,并在今后强化日常监管,加强普法宣传,在招聘环节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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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辽宁开原
辽宁省铁岭开原市检察院接到反映,市内有部分用人单位在某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上发布含有“限男性”等内容的网络招聘信息,侵犯了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收到线索后,开原市检察院检察官迅速展开研判,并通过网络大数据调查核实,以关键词要件进行筛查,发现某饭店、某衣架厂在招聘信息中,均有“限男性”的性别要求。经审查,检察官认为,上述岗位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招聘要求侵害了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该平台日均浏览量过万,已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消除就业歧视,开原市检察院主持召开听证会,特邀一名专业维护妇女权益的律师、两名听证员、妇联代表与对招聘信息负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代表共同参加听证会。
会上律师从专业角度阐述了法律对男女平等就业的例外规定,妇联代表也从国家相关文件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的规定作了详细介绍,听证员对用人单位的歧视性招聘广告一致表示反对,均同意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随后,开原市检察院当场向行政机关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辖区内招聘服务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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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贵州纳雍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与纳雍县妇女联合会联合开展“妇女合法权益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发现纳雍县域内四家大型超市聘用女职工比例高达93%,存在未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女职工给付3倍工资、未在三八妇女节给女职工放假半天、违规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值夜班等行为,侵害了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发现此线索后,该院便立即立案。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向妇联具有专业背景的“益心为公”志愿者进行咨询,通过现场走访、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查明纳雍县域内四家大型超市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纳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依法履职,导致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
遂向纳雍县人社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纳雍县人社局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并对辖区内女性劳动者集中的用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近年来,毕节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多措并举,能动履职,做深做实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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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广东吴川
2023年3月,广东省湛江吴川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依法能动履职,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行政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对吴川市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的招聘信息进行大数据筛查调查。
经调查发现,吴川市某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未依法尽到审核义务,对平台上网络招聘信息发布的把关不到位,导致共16家用人企业发布的17条招聘信息含有“限男性”“男性优先”等招聘条件。
广东省湛江吴川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以上网络招聘行为存在就业性别歧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限制或损害了妇女平等求职就业的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广东省湛江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
01、依法查处涉案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和用人企业,及时维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
02、引导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对网络招聘信息进行全面筛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信息。
03、多途径多形式规范我市用人企业招聘工作,加强平等就业的宣传教育力度,消除对妇女就业的偏见和歧视。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涉案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和用人企业进行调查核实,集中约谈用人企业,要求立查立改,并指导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和用人企业建立健全用人制度,规范招聘信息的发布,切实消除就业歧视。
同时,各行政机关还通过开展普法宣传、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拉挂宣传横幅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为进一步形成保障妇女权益的强烈共识,凝聚各方合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2023年6月26日,广东省湛江吴川市人民检察院组织举行集中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并邀请市妇联代表参会。听证会围绕妇女就业性别歧视事实、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等问题展开论证。
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就业性别歧视事实清楚,已对妇女平等就业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依法采取有效整治措施,有效消除就业歧视,保障了妇女就业权益。
听证员还建议,行政机关要做好后半篇文章,加强对用人企业的指导和教育,可以探索在大型招聘会等特殊场合强化释法说理,效果会更突出;网络招聘服务平台要创新审核方式,如设置“限男性”等关键词预警机制,及时处理违规招聘信息,在源头上防止违规网络招聘信息的发布。
市妇联代表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拓宽了妇女权益保障途径,这次办案就是很好的例子,成效明显。今后要加强双方的协作配合,共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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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北京东城
2023年11月29日,北京东城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检察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督促整治妇女就业歧视行政公益诉讼案。
针对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公开举办招聘活动过程中,对部分招聘岗位性别限定为男性,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以反就业歧视为切入点,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人力资源部门加大对相关用人单位监管,有效避免歧视性招聘信息的发布,协同行政机关开展诉源治理,推动形成妇女权益保护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
这些或明显或隐性的性别歧视以及就业安全隐患,都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
为了保证有关法律规定在基层落实,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用人单位守法经营,推动国家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落实落地,同时发挥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专业优势,建立常态化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妇女权益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在以个案推动社会治理层面,最高检近两年来连续发布多批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例如2022年11月,最高检会同全国妇联发布10件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3月,最高检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第一批);2023年4月,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3年11月,最高检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等。
在推动法律制度建设层面,最高检把加强妇女权益保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重点领域,会同全国妇联围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明确的主要目标和突出问题,积极稳妥探索强化法律监督的保障措施,并推动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完善积累实践经验、提供实证依据。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指出:“在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中,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是对性别、年龄处于相对弱势的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全面保护,我们要特别重视、全面推进。办好互联网时代和新业态下的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要在提升精准性、规范化上下功夫,努力推进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用心呵护女同胞高品质生活。”[1]
2023年12月,最高检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12309检察服务大厅设置“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专用接待窗口,用于接待反映涉妇女儿童事项的群众,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基层;同时要求,对涉妇女平等就业、农村土地承包等权益,提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等五类案件要优先接待、优先移送、优先办理。
202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提示》(下称《工作提示》),进一步引导各地深化拓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工作提示》明确,重点监督严重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加强涉众多妇女人格权益保障;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督促反家庭暴力相关制度机制的落实;加强残疾妇女、老龄妇女、农村妇女等弱势或困难妇女群体权益保障。同时,针对其他与众多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加强监督。[2]
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必然要求。让我们期待各地检察机关能够继续立足检察职能,持续聚焦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和人格、财产等方面的权益保障,为妇女平等参与竞争和享受发展成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1] 公益诉讼之光照进“她”世界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spp.gov.cn)
[2]https://www.spp.gov.cn//zdgz/202401/t20240104_639275.shtml
“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会也在行动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取得的新成就,总结推广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成功经验,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儿童、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等四家团体会员于2023年12月4日发布了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其中不乏工会参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案例。
案例一
《内部规定并非挡箭牌延长产假政策须落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女职工产假待遇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8月,江苏省溧阳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组建了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律师组成的专项服务团队,联合开展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行动,选取职工人数多、劳动关系复杂的企业,通过查阅劳动用工管理台账、询问职工代表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等方式,全面了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促进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8月13日,专项服务团队在查看某热处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休息休假规章制度时,发现“女职工产假为98天,超过98天继续休假的,按照事假处理”的规定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符合条件的女职工除享有98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30天延长产假的相关规定。专项服务团队向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以下简称监督意见书),指出相关内部规定损害女职工依法享有的产假休息权,要求公司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进行整改。
公司收到监督意见书后立即整改,修改了有关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专项服务团队通过跟踪回访,确认该公司已经整改到位。企业负责人也表示,企业要健康稳健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企业劳动用工监督评估帮助企业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避免用工风险,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产假制度是保障生育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对母亲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生育假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生育友好型社会和政策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支持生育的良好环境。
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后,许多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延长了女职工产假,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对执行女职工延长产假的制度予以规避。
本案中,工会组织联合人社部门开展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行动,通过“法律体检”,全面了解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帮助企业及时发现未按规定落实产假延长制度的问题,指导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推动产假新政在“最后一公里”落实落地,切实发挥了工会组织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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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女职工“三期”受保护用人单位解约莫任性——孟某某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案》
【基本案情】
孟某某(女)于2017年5月10日入职吉林省吉林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为期3年。2020年5月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以疫情期间不便续签为由,未再次签订合同。孟某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工资照常发放。2022年9月孟某某怀孕后,公司通知孟某某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将其座椅撤走,拒绝其打卡上班,孟某某遂向吉林省总工会求助。
吉林省总工会核实情况后,立即联系公益合作心理咨询师帮助孟某某疏导情绪,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调解员介绍劳动纠纷的多种解决方式,建议孟某某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受孟某某委托,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调解员和值班律师与公司多次沟通,告知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未续签劳动合同亦属单位过错,均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公司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向孟某某道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孟某某工资待遇及经济补偿人民币13.76万元。在与其他职工了解情况时,省总工会得知还有17名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之续签,据此向公司出具纠正意见书,公司立即整改,与其余17名职工续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但在劳动领域内,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的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仍然存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女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其怀孕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依法履职,及时介入,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服务,代表其与用人单位协商,争取合理经济补偿,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保障了女职工“三期”受特殊保护的合法权益。
更多阅读: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
https://www.spp.gov.cn/zdgz/202312/t2023-1204_635811.shtml
END